第一條:本網站提供之服務: 1.本網站提供求職教師免費加入會員服務,求職教師只要完整填寫履歷表,即可成為教師會員,並於線上搜尋家教案件。 2.本網站提供教師會員個人化頁面功能,求職教師登入後可隨時修改教師履歷的內容及狀態(可選擇開啟或關閉,若關閉履歷,系統即不會對該履歷進行案件配對。 第二條:資料登入應注意事項: 1.求職教師茲保證登錄於本網站之會員資料均為詳實填寫,若有造假不實或擅自盜用他人資料進行登錄之情事,求職教師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及道德聲譽之評價,若損及本網站商譽,求職教師得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接受停權處分。 2.每位求職教師在本網站僅能登錄一份履歷,若有資料更新或修改,請使用本網站提供的個人化頁面功能進行履歷維護。如有重複申請登錄者,本網站有權予以刪除其新增之教師履歷。 3.求職教師的自傳、教學理念中,不得有不雅、與求職無關之宣傳廣告內容、個人聯絡資訊(姓名、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帳號、個人網站等)以及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法律規定之內容。經本網站查驗有上述不當之內容,本網站有權刪除不當之內容或暫時關閉該履歷,俟求職教師修改過後再行開放。 第三條:求職教師履歷資料之利用與隱私權保護: 1.求職教師同意將刊登於本網站的會員資料、求職紀錄,無償且無附帶條件的提供予本網站作為下列特定目的之利用: (1)案件比對:本網站系統會使用求職教師(未關閉履歷者)在履歷表上的資料及設定條件進行案件比對。 (2)提供給案主作為徵才之用:案主可利用本網站搜尋系統或自動配對功能取得符合條件的求職教師履歷(但不包含姓名、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帳號、個人網站等聯絡資訊)作為徵才參考。 (3)進行統計分析:分析結果除供內部研究外,亦會刊載於本網站發行之刊物上,但不揭露特定的個人資料。 2.求職教師履歷之顯示細則: (1)關閉履歷:若求職教師於個人化頁面選擇關閉履歷,本網站系統即不對該履歷進行案件比對,且不會顯示於任何網頁頁面。 (2)開放履歷:求職教師開放之履歷於公開頁面(毋需經帳號密碼認證即可瀏覽)上,不會顯示任何個人聯絡資訊(姓名、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帳號、個人網站等),但其餘履歷資料將會顯示於本網站的公開頁面上供案主搜尋、瀏覽。 3.求職教師於求職期間或到職後,若與案主涉及民、刑事糾紛,本網站會配合司法警察機關,提供求職教師之個人資料。 4.本網站對於求職教師基本資料之傳輸、儲存以及內部人員的作業流程均有嚴格控管並依法保密,求職教師毋需擔心資料外洩。 第四條:教師支付登記費前,請先詳細閱讀「收/退費標準」,加入會員後視同同意「收/退費標準」所列之各項條款。 第五條:求職教師面試及試教前後應注意事項: 1.本網站所刊登之案件皆由客服專員進行過篩選,惟仍不排除有少數不肖案主提供不實之工作機會,提醒求職教師於面試、試教及到職期間須隨時提高警覺,注意自身權益與安全,若有任何疑慮、受案主不當對待或可能有不法之情事,應立即離開現場,並利用本網站「服務申訴」功能、客服信箱service@ntnupilot.com、服務專線,將所遭遇情形提出檢舉。經本網站查證後,於「申訴事件」區揭露部分客觀之資訊供本網站之求職教師與案主參考。 2.求職教師與案主約定面試、試教及上課時間後須準時赴約,若不克前往,得事先與案主取得聯繫並說明原委。無故不到且未向案主說明原委者,經本網站查證屬實,即刻關閉履歷並不得再使用本網站提供之服務。 3.經案主確定錄用後,建議求職教師與案主協調上課次數、時間、鐘點費用以及領取薪資方式,並簽訂書面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4.建議求職教師於每次上課後填寫上課日誌,一式兩份並由案主或學生簽章作為日後薪資領取之依據。 第六條:求職教師停權規定: 1.登錄資料不實或盜用他人資料者,本網站有權暫時關閉其履歷或永久停權。 2.求職教師在本網站取得的案件聯絡資訊,僅供自身應徵家教之特定目的使用,不得將案主資料以有償或無償方式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或移作其他商業或非商業目的之利用。經案主或第三人檢舉,由本網站查證屬實者,求職教師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同意接受本網站永久停權處分。 3.經案主投訴求職教師於面試、試教乃至到職後有不當行為或未能克盡職責,並提出佐證者,本網站有權暫時關閉其履歷或永久停權,並於「申訴事件」區揭露部分客觀之資訊供本網站之求職教師與案主參考。 第七條:本網站免責約定: 1.本網站提供給求職教師之求職服務,不保證求職教師取得案主聯絡資訊後一定能獲得工作機會。 2.若案主將求職教師資料移作其他不法或不當利用,應由案主負擔一切法律責任,本網站不負任何連帶責任,求職教師亦同意不對本網站提出任何損害賠償之請求。 3.若求職教師與案主發生任何爭議、糾紛,應由雙方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本網站不負協調及任何連帶責任,雙方亦不得公開散布有損本網站商譽之言論。 第八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求職教師與本網站共同約定,若發生爭議、糾紛而須訴諸司法途徑解決時,雙方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